摘自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
一、起草依據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》(主席令第4號)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《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》(166號令)、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》(37號令),結合本市實際,草擬本規定。
二、主要內容
本規定共七章四十五條;明確了建筑施工機械的范圍,建筑施工機械管理過程中各方職責。建筑起重機械評估檢驗使用的標準,解決了以往評估標準不統一的問題。重點突出總包單位在機械管理過程中的主體責任。
三、主要特點
(一)適用范圍更具體
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(非交通類)工程建筑施工機械的管理和監督。
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的起重機械(簡稱起重機械),以及樁機、高處作業吊籃、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、附著式升降作業安全防護平臺、汽車起重機等其他設施中涉及的施工機械。
(二)明確管理原則
本市建筑施工機械的管理原則是:市場開放有序、現場總包負責、行業誠信自律、信息輔助監管。并推行租賃、安裝、拆卸、維保一體化管理。
(三)明確建設、總承包、安裝、檢驗檢測、監理單位和人員崗位職責相應的管理職責。
(四)明確建筑施工機械在安裝、拆卸過程中的詳細的工作要求。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內容,每個環節作了詳細規定。
(五)明確建筑施工機械使用管理規定。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七條,每個環節作了詳細規定。